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托管結算規則
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托管結算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登記托管、清算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票據交易管理辦法》《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及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標準化票據業務中存托機構接入、基礎資產登記托管和清算結算等相關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存托機構接入
第三條 符合《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要求的金融機構法人,可以申請以存托機構身份接入票交所,開展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歸集、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法人申請以存托機構身份接入票交所系統,應當按照《存托機構法人申請接入中國票據交易系統材料清單》(附1)向票交所提供相應材料。
第四條 已接入票交所系統的存托機構法人,應當為擬創設的每只標準化票據在票交所系統設立獨立的產品參與者(以下簡稱“標準化票據產品”),用于受讓該只標準化票據的基礎資產。
標準化票據產品申請接入票交所系統,應當以所屬存托機構法人為單位按照《標準化票據產品申請接入中國票據交易系統材料清單》(附2)向票交所提供相應材料。
第五條 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為未貼現電子商業匯票(未貼現供應鏈票據除外)的,存托機構應當為所設立的標準化票據產品在票交所系統接入機構開立用于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賬戶(以下簡稱“電票賬戶”)。
每只標準化票據產品只能開立一個電票賬戶,用于受讓該只標準化票據產品的基礎資產,該電票賬戶僅開通背書轉讓、提示付款、追索業務功能。
第六條 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發生存托機構承接、變更或解任情形的,按照《上海票據交易所系統接入指引(2020年版)》第三章變更與退出相關要求辦理,并向票交所提供標準化票據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三章 基礎資產托管賬戶管理
第七條 標準化票據產品申請接入票交所后,票交所系統自動為其開立基礎資產托管賬戶,用于記載標準化票據產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礎資產權屬、余額及其變動等情況。
一只標準化票據產品只能開立一個基礎資產托管賬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托機構應當及時注銷其開立的基礎資產托管賬戶,向票交所提供《上海票據交易所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托管賬戶注銷表》(附3)。
(一)標準化票據創設失??;
(二)標準化票據已到期結清;
(三)法律法規及票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注銷時,存托機構應當確認基礎資產托管賬戶余額為零、且無未了結的票據權利義務。
第九條 標準化票據創設失敗或到期結清后一個月內存托機構未主動辦理基礎資產托管賬戶注銷手續的,票交所在確認其賬戶余額為零、且無未了結的票據權利義務后,可以辦理該托管賬戶的注銷。
滿足第八條規定的基礎資產托管賬戶注銷條件的,存托機構應當同時注銷該標準化票據產品相關電票賬戶。存托機構未按要求辦理電票賬戶注銷的,票交所可以禁用該電票賬戶業務權限。
第四章 資金賬戶管理
第十條 存托機構創設標準化票據,應當向票交所申請開立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用于辦理基礎資產存托、托收和追索等相關業務資金清算結算以及入金、出金等資金收付,資金賬戶名稱應當與標準化票據產品的全稱一致。
第十一條 存托機構應當通過以下賬戶向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劃付資金辦理入金業務:
(一)標準化票據承銷商募集資金收款賬戶;
(二)標準化票據投資人賬戶;
(三)標準化票據產品在票交所系統接入機構開立的電票賬戶;
(四)票交所規定的其他賬戶。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入金業務作退匯處理,入金業務受理時間與大額支付系統時序保持一致。
存托機構辦理已貼現電子商業匯票、未貼現供應鏈票據存托業務資金清算結算時,應當提前辦理入金業務。
第十二條 存托機構申請開立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時,應當將標準化票據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指定的收款賬戶和相關業務費用收款賬戶(若有)作為資金賬戶的出金賬戶。
第十三條 存托機構可以通過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向其預留的出金賬戶劃付資金辦理出金業務。出金業務受理時間以票交所規定的時序為準。
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存托機構不得辦理出金業務,標準化票據到期兌付、相關業務費用劃付涉及的出金業務除外。
第十四條 票交所按季度或在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注銷時,辦理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結息工作。
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的季度結息日,利息于結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轉入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
第十五條 存托機構申請注銷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并向票交所提供《上海票據交易所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注銷表》(附4)。
(一)滿足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基礎資產托管賬戶注銷條件;
(二)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狀態正常,且未涉及違法違規行為;
(三)已結清與票交所的所有債權債務。
第十六條 發生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存托機構未按要求辦理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注銷的,票交所可以辦理相關資金賬戶的注銷。
第五章 基礎資產登記托管
第十七條 原始持票人通過背書方式將基礎資產權利完整轉讓至標準化票據產品完成存托后,票交所將實際存托的票據權屬登記至標準化票據產品基礎資產托管賬戶,并增加托管賬戶余額。
存托機構應當確保實際存托的基礎資產與其披露的基礎資產清單完全一致。票交所不承擔由于存托機構原因導致基礎資產登記托管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存托機構應當將標準化票據產品基礎資產全部托管在票交所。已記載“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辦理基礎資產登記和托管。
票交所對標準化票據產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礎資產的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托管賬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條 標準化票據產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礎資產獨立于存托機構等其他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托管期間,標準化票據產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礎資產不得被交易、挪用或設置質押等權利負擔。
第六章 基礎資產到期處理
第二十條 存托基礎資產提示付款業務,按照《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中票據到期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存托已貼現基礎資產追索業務,按照以下規則辦理:
(一)已貼現基礎資產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或者付款行、付款人開戶行資金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票交所系統扣劃失敗的,存托機構可自票據到期日后的次一工作日起手動發起追索。存托機構手動發起追索后,票交所系統自動按照貼現機構、貼現保證人(若有)的順序逐個進行追索。
(二)存托機構在票交所系統發起追索,如未獲得償付,可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統再次手動發起追索,票交所系統仍將自動按照貼現機構、貼現保證人(若有)的順序逐個進行追索。
第二十二條 存托未貼現基礎資產追索業務,按照《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資金清算結算
第二十三條 基礎資產存托業務的資金清算結算,按照以下規則辦理:
(一)基礎資產為已貼現電子商業匯票的,票交所依據存托業務雙方委托,按照原始持票人與標準化票據產品對該筆業務的應收應付義務,于結算日遵循實時逐筆的原則以票款對付的結算方式辦理票據和資金的結算。
截至雙方約定的最晚結算時間,原始持票人持有待存托票據不足、存托機構開立的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的,存托結算失敗。
(二)基礎資產為未貼現電子商業匯票(未貼現供應鏈票據除外)的,由存托機構以標準化票據產品名義與原始持票人自行線下結算。
(三)基礎資產為未貼現供應鏈票據的,存托業務資金清算結算按照本條第一款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提示付款日,已付款確認或提示付款應答為同意付款的,票交所依據承兌人或承兌人開戶行、承兌保證人委托將票據到期款項扣劃至存托機構開立的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
截至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時間,承兌人或承兌人開戶行、承兌保證人賬戶余額不足的,托收結算失敗。
第二十五條 存托已貼現電子商業匯票的追索人發出追索指令的,票交所依據追索順序扣劃被追索人賬戶款項。
截至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時間,被追索人的賬戶余額不足的,追索結算失敗。
第二十六條 存托未貼現電子商業匯票的追索資金結算,由相關當事人按照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制度辦理。
標準化票據產品作為追索人獲得清償的,存托機構應于當日將清償資金劃付至標準化票據產品在票交所開立的資金賬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票交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存托機構法人申請接入中國票據交易系統材料清單
2.標準化票據產品申請接入中國票據交易系統材料清單
3.標準化票據基礎資產托管賬戶注銷表
4.標準化票據產品資金賬戶注銷表